津沽学院控制吸烟的规定
根据《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津沽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津沽学院办公区,教学区,学生宿舍区为本院禁止吸烟区域。
第二条 凡本院教职工、学生、外聘教师、来院公干及会友人员,严禁在以上区域吸烟。
第三条 学院控制吸烟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办公区由保卫处、后勤处负责监督检查;教学区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监督检查;学生宿舍由学生处、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全院师生员工均有相互监督、劝阻和举报的责任和权利。
第五条 学院宣传办公室要做好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随时公示控制吸烟的相关规定和控制吸烟警示语。
第六条 凡对故意违反本规定而又不听劝阻者,处以50-200元罚款。情节恶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实行。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
2015年3月10日
此文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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