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就2015年度我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院校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
(二)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本市院校或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不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生);
(三)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家庭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申领人员中不含已确定升学、出国(境)、应征入伍、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定向培养及暂无就业创业意愿的毕业生。
(一)补贴原则。坚持诚实守信、自愿申请、公平公开、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补贴标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不得重复申领。
1.个人申请。6月19日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院校申请求职补贴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和近三个月低保金发放情况证明;残疾证复印件。
2.审核公示。各院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见附件2),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校内公示。
3.上报确认。公示无异议的,各院校于6月23日前将申请情况报市教委,市教委确认发放名单后,于6月25日前报市人力社保局。
4.补贴发放。对符合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市人力社保局于6月30日前将求职创业补贴拨付至其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离校未就业困难毕业生应积极进行求职,并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各项就业服务活动,求职创业补贴按下列程序申领:
1.个人申请。自7月1日起至8月30日前,本市户籍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求职补贴,外省市户籍毕业生向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求职补贴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困难家庭认定情况等证明材料。
2.上报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9月10日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名单后,于9月15日前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3.免费培训和职业指导。申请人员需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免费职业指导、就业推荐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
4.补贴发放。对经过职业指导、就业推荐和职业技能培训后符合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市人力社保局于10月30日前将求职创业补贴拨付至其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一)求职创业补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象、范围和标准发放,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到毕业生手中。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责令退回相关资金,并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档案。
(二)各院校、各级公共服务机构要及时审核毕业生申报材料,建立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台账,整理保留相关档案资料,接受市人力社保、教委、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所称院校范围包括坐落在本市的部属院校和河北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