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八、 申请条件:1,负责人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2、有经营场所。
九、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4,从事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5,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声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6,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 实施权限表达:本区域内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由区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科受理,并以市工商主管部门名义审批。
十一、办理程序:该事项尚未进入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暂在原部门接见办理,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第一步:申请人到属地工商所领取《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直接下载)。第二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属地工商所报送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审批的,告知申请人办理该程序的要求和承诺办结的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并指导申请人完成补正。第三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更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批,出具初审意见,报具有审批权的负责人审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发放有关批文或证书。
十五、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审批的除外)
二十四、投诉地址及电话: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26号行政许可服务中心27949836,27398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