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或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
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予以登记的, 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