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正文部分

公积金抵税说明

2015年03月10日 16:25  点击:[ ]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的教职工需在每月4日前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书”交到财务处,否则当月计算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将无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上一条: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关闭

常用链接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 邮编:300387
学院办公室:022-23766088;招生办公室:022-23766422;
版权所有 2005-2008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宣传部